多米尼加为企业家成功地私密地持有资产。政府的稳定无疑是一个加号,因为多米尼加的民主政府不仅强大,而且一直非常欢迎离岸投资者在其国家成立公司。此外,在多米尼加成立公司的成本比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成本低得多,开设离岸银行帐户的成本也是如此。多米尼加根据1996年《国际商业公司法》制定其离岸法律法规。通过使用《国际商业公司法》作为其立法依据,多米尼克可因此受益于在此辖区成立的离岸公司,当中侧重于公司资产保护策略以及拥有和管理离岸公司的人的隐私。此外,根据《 IBC法案》第12条,在多米尼加成立公司的过程井井有条,为申请带来方便性。总括其优点如下:
所有公司只需一名董事
年度会议不必在多米尼加举行
董事没有国籍或住所要求和限制
组建IBC,只需要一名股东,并且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公司可以作为股东
多米尼克没有最低资本要求或年度回报要求
注册多米尼克公司,需提供以下资料:
公司名称
股本
初始董事人数;董事不必按姓名列出,公司也不必说明成立目的
非本地居民的国内公司必须在多米尼克持有注册代理和地址。 另外,公司可在世界各方举行年度董事会议,也不需披露高管、所有者和董事的姓名。 基本上公司只需支付年费,确保公司保持良好的信誉。
外国航运公司
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公司可在多米尼克注册成为外国海事实体,以便在多米尼克国旗下注册其船只。 这些实体必须遵守其成立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